一、催化燃燒治理工程應遵循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經濟適用原則,并考慮節能、安全、操作簡便,確定主要工藝流程。 催化燃燒裝置應與生產工藝水平相適應,生產企業應把治理設備作為生產系統的一部分進行管理,治理設備應與產生廢氣的相應生產設備同步運轉。 經過治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有機廢氣催化燃燒設備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與排放,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規定,防止二次污染。
催化燃燒廢氣設備原理
催化燃燒示意圖
四、廢氣應與生產工藝協調一致,宜不影響工藝操作。在保證收集能力的前提下,應力求結構簡單,便于安裝和維護管理。確定集氣罩的吸氣口位置、結構和氣體流速時,應使罩口呈微負壓狀態,且罩內負壓均勻。 集氣罩的吸氣方向應盡可能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防止吸氣罩周圍氣流紊亂,避免或減弱干擾氣流和送風氣流等對吸氣氣流的影響。 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應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
2萬風量催化燃燒
五、預處理設備應根據廢氣的成分、性質和污染物的含量進行選擇。進入催化燃燒裝置前廢氣中的顆粒物含量高于 10mg/m3時,應采用過濾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過濾裝置兩端應裝設壓差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規定值時應及時清理或更換過濾材料。 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較高時,應采用稀釋等方式調節。